分享之地不能成為抄襲之地
在“新”時代來臨之際,“舊”法律如何應對微時代版權保護是個大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楊延超認為,在微時代,快餐文化充斥著人們的閱讀習慣,人們更熱衷于閱讀言簡意賅的作品。微作品能否受到版權法保護,關鍵還不在于其字數的多少,而主要取決于其“獨創性”特征。1996年我國就曾判定用于古橋空調產品的廣告語“橫跨冬夏、直抵春秋”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而給予保護,后來的司法實踐也出現了不少廣告短語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案例。(《檢察日報》2015年4月24日)
“如今,我們經常會在微博上看到有人抱怨自己的原創微博遭到剽竊,或者原創的微博內容被人結集出版,自己卻一無所知。此前,一位作家指責某著名演員剽竊自己原創微博,引起了很大關注,最終,那位演員刪除了這條盜版微博。”這是“童話大王”鄭淵潔在自己新浪微博上發布的一條內容。看到鄭淵潔投訴后,創新工場董事長李開復也嘗試搜索了自己創作的微博,發現已被195個用戶抄襲,幾乎都沒有標注來源。除了同一微博平臺用戶之間的抄襲外,另外有4種形式的“微抄襲”。其中,跨平臺抄襲曾“引爆”新浪、騰訊、搜狐等門戶網站的爭端。
面對爭端,如何切實保護微博主的權益成了微博平臺必須面對的問題。無論網絡技術發展如何日新月異,在內容為王的傳媒世界,內容終歸是根本。無論涉及內容、涉及交換,還是涉及共享,都不能不提到版權。有版權專家認為,在數字網絡環境下,建立暢通的授權渠道,建立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傳播者間的利益平衡,遏制猖獗的侵權盜版現象是版權界面臨的最大挑戰。
微博對于人們來說都不陌生,傳播的途徑及傳播的力量已經體現出了它的強大。關于微博版權的爭議已經存在很久,業內人士認為,微博的寫作雖然呈現出碎片化與隨意性的特征,但是依然是有版權概念的,尤其是對于網絡身份與個人信用清晰的用戶,其內容應該受到版權保護。作為新型的社會媒體,微博借助自身的即時性、互動性、傳播性等特點,以最快的速度傳播相關信息。微博作品是否享有版權,主要看它是不是著作權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微博內容有沒有版權可以通過三個衡量標準來判斷:一是有思想內容或者有美學價值。二是思想需要表達出來。三是內容是原創的。從這三個標準來衡量,微博的詞條和點評的內容如果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表達了作者具有獨創性的思想、感情,就可以構成作品,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不過,如何實現微博內容的版權保護仍具有很大難度。中國互聯網協會網絡版權聯盟秘書長王斌指出,由于微博傳播速度快、范圍廣,微博作品具有特殊性,如何確定微博內容的原創性,進而有效實現對微博版權的保護是最難的。具體地說,對這種“微版權”的保護實施起來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篇幅短小,對其“獨創性”的判斷存在一定的困難;另一方面,即使明確判定存在侵權,在侵權人過多以及網絡非實名制下,提起訴訟也并非易事。在目前網絡環境下,首先要倡導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特別是明確微博的使用規則至關重要。應該說,提出微博版權保護問題對網絡發展而言具有重要意義,它能使數以億計普通網民意識到著作權、版權問題是和自身密切相聯的。微博最迷人之處在于知識的分享,但分享之地不能成為抄襲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