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發[2014]5號文取消出版物總發行相關審批事項后續監管措施的通知
新廣出辦發[201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取消了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及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審批。現將上述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的后續監管措施通知如下:
一、自國發[2014]5號文印發之日起,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不再審批出版物總發行資質及相應變更事項。
二、原總發行業務《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于2014年6月30日統一作廢。此前,僅有從事總發行業務《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可前往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換領從事批發業務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三、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要完善出版物市場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出版物發行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會同文化市場執法機構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