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發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實施細則
本站訊 近日,水利部正式發布《關于印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水土保持建設領域。
《通知》提出,民間資本投資人依法享有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的成果,國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工程建設過程中,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水土保持規劃的前提下,民間資本投資人享有治理開發自主權。民間資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成果和使用權,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可依法和按照有關規定程序享有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和參股經營等權益。征收或征用民間資本參與治理開發的水土流失土地,應依法對其治理成果給予補償。
《通知》明確,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領域包括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水土保持植物種植、淤地壩建設等各類水土流失治理開發,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園、水土保持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等。民間資本可采用資金投入、實物投入、勞力和機械投入等多種投入方式,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使用權等多種參與形式,對小流域、“四荒”資源、企業周邊區域進行水土流失治理開發及水土保持植物資源開發利用。國家對民間資本參與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采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扶持。中央和地方水土保持項目資金可對規劃范圍內達到治理要求的民間資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給予獎勵。
《通知》強調,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主動為民間資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做好治理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等工作。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公告轄區水土保持規劃和近期治理范圍,為民間資本投資人提供有關水土流失治理信息,引導民間資本投資人在公告區域范圍內進行相關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民間資本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和規程規范編制治理開發實施方案,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和資金獎勵申請。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治理開發實施方案并公示工程概況、治理開發目標、建設內容、國家擬獎勵金額和工程責任人等。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應依法與有關方面簽訂治理開發協議,涉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還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